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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桂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7-05-23  来源:  [打印本页]

199834原桂林市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128市政协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126日市政协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2925日市政协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设置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设置提案委员会和任命领导成员。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对立案提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桂林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要提案和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培训,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央和自治区驻桂林单位、部队驻桂林机关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促进提案的办理落实;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加强与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十三)加强与自治区内、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

加强与我市各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工作科。工作科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桂林市委员会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提出的方式:

(一)政协桂林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桂林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桂林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大政方针在我市的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注重质量,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搜集材料、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力求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案须一事一案。提案内容应当主题突出,简明扼要,集中于某一事项,以便于审查、交办和承办单位办理;

(三)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提案的格式,包括案由、理由、建议、提案者。案由是提案者对提案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简要概括后形成的提案名称,案由要求明确、与提案内容一致。理由是指提案提出的依据。提出提案的依据要求充分,要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事实依据。建议是对提案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应力求可操作。提案在桂林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上提交,无网上提交条件的,以专用提案纸为载体。书写提案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四)委员个人提案,须由个人署名;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署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署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交办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由大会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交提案委员会审定;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工作科提出初审意见,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参考提案者意愿,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明令禁止事项的;

(二)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三)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超出桂林市管辖范围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不予立案提案,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作撤案处理;也可视不同情况以来信、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者参考,或者退请提案者修改完善后再作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集中送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协与市政府协商联合召开提案交办或者办理工作会议;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桂林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有关部门、中央和自治区驻桂林单位、部队驻桂林机关,各县(区)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桂林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部署、督促检查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提案工作联络员,确定办公室或者相应的业务科室为单位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办理工作程序,明确办理工作责任。

(一)承办单位应当注重提案办理质量,讲求实效,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凡提案所提问题,承办单位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如实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同时函告提案委员会,并争取在年内办复。对列入计划拟解决的跨年度提案,要加强续办工作,并及时向提案者通报提案进展情况。

收到不属本单位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提案后10个工作日内以函件方式说明退办理由。由市政府集中交办的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退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单独交办的提案,退回提案委员会,经协商后再确定承办单位。

(二)提案的办理复文应当按规定格式行文。复文内容应当对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有针对性地逐条答复。办理复文通过桂林市政协管理系统答复提案人,同时用单位公函纸和文号复文,由单位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准确标示办理复文分类,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文。中共桂林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央和自治区驻桂林单位及部队驻桂林机关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本单位上级有关部门。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责事项分别答复提案者。单办的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在15日内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反馈给提案委员会,也可以在桂林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上直接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办理和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政协办公室的要求,确定年度本单位的重点办理提案,并将提案综合分析报告和确定的重点办理提案及时函告提案委员会。

对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的重点提案、市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办理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承办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重点办理提案制度。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牵头办理。牵头办理重点提案的单位领导要指导承办科室制定好办理工作方案,做好对重点提案办理的检查督促和有关协调工作;采取与提案者当面沟通、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形式,深化对提案的认识,重视和采纳提案者在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推动本部门工作,使重点提案办理取得实效。办理重点提案的情况,应作为本年度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向提案委员会报送年度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   市政协商请市政府在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由市政府领导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府系统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督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提出方案,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市政协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督办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从立案提案中遴选,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

重点督办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室报请市党政领导确定和阅批,发文通知有关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政协主席、副主席可以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上门走访等方式,对重点督办提案进行督办,推动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的组织实施。

重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政协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要加强续办工作,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工作简报、走访承办大户、检查、调研、评议等方式督促,推动提案的办理。

对未能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对列入计划拟解决的跨年度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建档备案,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市政协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桂林市的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促进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政协各县(区)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结合县(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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